專利申請是獲得專利權的必須程序。專利權的獲得,要由申請人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申請,經(jīng)國家專利機關批準并頒發(fā)證書。是發(fā)明人、設計人或者其他有申請權的主體向專利局提出就某一發(fā)明或設計取得專利權的請求。那如何利用專利賺錢呢?
知識產(chǎn)權的價值,專利的財富!
一、專利轉讓
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其專利的所有權移轉至受讓方,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。通過專利權轉讓合同取得專利權的當事人,即成為新的合法專利權人,原專利權人不再擁有該專利的支配權。
二、專利許可
事實上,專利許可類似于專利權出租,其“租賃”方式分多種。
1、獨占許可:專利權許可給被許可方使用后,只能被許可方一者獨自使用,其他任何人包括專利權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該專利記載的技術。
2、排他許可:除被許可方和專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,不可以使用該專利記載的技術。
3、交叉許可:專利權雙方將自己的專利許可給對方使用,一般情況是相互免費。
4、普通許可:專利權人自己可以使用該專利技術,同時可以將該專利技術許可給多個用戶。
5、強制許可:專利權被政府征用,以一定的價格支付專利許可費用。
三、專利質押
專利質押與專利轉讓、專利許可最大的區(qū)別在于,其專利權和專利使用權均保留在專利權人手中,僅僅在出現(xiàn)事故時,質權人有權支配專利權,即可以通過許可、轉讓、實施等方式獲利。因此,在現(xiàn)有的專利權質押過程中,由政府引導的質押較多。而且,鑒于知識產(chǎn)權的無形資產(chǎn)特性,且其實際價格受市場、運作人能力等諸多不可控因素影響,現(xiàn)有的質押多以有形資產(chǎn)擔保為基礎,鮮有單純的專利質押融資,其成熟度還有待提高。
四、技術入股
以專利技術為入股條件,形成技術入股也是現(xiàn)在常見的通過專利賺錢的手段之一。但是在實際操作層面上,更多的會將帶專利的技術入股看作商業(yè)合作的手段,而弱化專利本身的價值。因此,對于投資方來說,光擁有專利,而沒有將專利技術轉化為實際生產(chǎn)力的技術專家,很可能專利最終變成“專”而不“利”,即擁有專利權卻無法轉化為產(chǎn)品,不能變成提高經(jīng)濟效益的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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